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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泄密者”们(2)

时间:2013-08-18 10:09来源:核心期刊网 作者:王敏 点击:
围绕《信息自由法》展开的博弈 根据美国法律,政府不得控制国内的任何新闻媒体,这是由美国建国之初的宪法《第一修正案》确立的至高无上的原则,以保护言论及出版自由。1967年,林登约翰逊总统批准实施《信息自由法
  围绕《信息自由法》展开的博弈 
  根据美国法律,政府不得控制国内的任何新闻媒体,这是由美国建国之初的宪法《第一修正案》确立的至高无上的原则,以保护言论及出版自由。1967年,林登·约翰逊总统批准实施《信息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该法案最大的突破,就是使政府信息由传统的以保密为原则、公开为例外,转变为以公开为原则、保密为例外,任何公民都可以通过正常程序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该法案被视为政府信息对外开放的一个里程碑。 
  当然,为避免新闻界“拿着鸡毛当令箭”,肆无忌惮地给政府“添乱”,保障国家信息安全,该法案同时规定了9项“例外”,包括:被确认为涉及国家安全或外交政策的机密文件;涉及联邦机构“内部人事制度及运作”的文件;其他法律豁免的不得公开的材料,等等。①1986年,国会再次修订《信息自由法》,加强了对秘密档案的保护,授权联邦调查局将有关外国军事情报、反间谍活动或国际恐怖活动的档案置入机密信息范畴。这就为政府和新闻机构运用《信息自由法》的博弈留下了广泛的争议空间。在“9·11”事件之后,美国政府对信息公开的问题更为警惕,政府部门开始从各自的官方网站上删除了一些公众本来可以看到的信息。2002年2月,美国政府拒绝公开6000多份早在25年前就已解密的关于生化武器制造的文件。 
  在斯诺登事件中,美国政府抓住的主要就是9项例外中的第一条“被确认为国家安全或外交政策的机密文件”。据悉,美国的律师已罗列了数十项可控告斯诺登的罪名,其中包括公开官方机密,藉此有希望将斯诺登引渡回美国受审。美国政界也罕有地一边倒地谴责斯诺登,甚至指其为“叛国者”。他们认为斯诺登公开的这些文件是保护美国人民安全、对抗恐怖分子威胁的重要国家安全信息,公开这些机密信息将置美国于危险境地。如果未来斯诺登案开审的话,争议的焦点必然集中于判定文件的披露到底只是对政府不利,还是属于国家机密,会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 
  美国历史上曾发生过数起类似的泄密事件,比如著名的“五角大楼文件案”、“水门事件”和《纽约时报》诉国防部案等等。 
  “五角大楼文件”是一部250万字的关于美国侵略印度支那战争的起源及其历史发展过程的长篇研究报告,题为《美国的越南政策决策过程的历史》,由美国国防部办公室于1968~1969年间编撰而成。其中一些文件表明,美国政府始终拒绝向公众透露美国在东南亚地区愈陷愈深的军事卷入,包括对老挝的空中打击、对北越沿海地区的突袭以及美国海军的挑衅行为等,使美国民众长期蒙在鼓里。1971年,《纽约时报》驻华盛顿记者从在国防部工作的丹尼尔·埃尔斯伯格那里搞到了这套“绝密”级文件的第43卷,立即组织人员编写相关报道,连续三天刊出3篇长篇报道并配发文件原件照片45幅,震动美国朝野。随后,《华盛顿邮报》从《纽约时报》那里获得了这份文件的复印件,也“顶风而上”,刊出相关报道。尼克松总统对此怒不可遏,指示司法部出面干预,将两报先后告上法庭,指控其泄露国家机密。最终,法院裁定政府方面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发表这些文件会给美国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害”,两报获胜。② 
  1972年6月17日,就在共和党领袖尼克松谋求连任的大选前5个月,5个潜入民主党位于“水门综合大厦”全国委员会总部的男人被抓获,后来查明他们企图去民主党主席奥布莱恩办公室安装窃听器。这一行动得到了争取总统连任的委员会的捐款。《华盛顿邮报》次日详细报道了此事,并派遣记者开始了一系列涉及白宫的艰苦卓绝的调查报道。一位被称为“深喉”的神秘官员多次向记者提供重要线索,最终证实尼克松总统卷入了这一事件,并迫使总统辞职。③ 
  当然,在这类事件中,媒体并非总是处于被动“应诉”的地位,也可能运用《信息自由法》,主动发起诉讼。2005年12月,《纽约时报》首次披露国家安全局(CIA)在“9·11”事件后不经法院批准便监控境内电子通信的内幕。监控内容不仅限于美国国内与海外的通信往来,还包括一些国内通信。上述报道引发美国公众谴责布什政府以反恐为名侵犯公民隐私权和自由权。布什政府深为恼火,称向《纽约时报》泄露窃听项目是“可耻行为”,下令司法部展开调查,寻找泄密者。《纽约时报》却不依不饶,正式致信五角大楼,索要该部门下属的国家安全局在“9·11”事件后对境内电子通信实施监控计划的相关文件,其中包括内部备忘录、电子邮件和法律备忘录等。《纽约时报》还要求五角大楼提供讨论这一监控计划的会议的日志、日程和记录,其中涉及副总统迪克·切尼与国会议员和电信公司执行官召开的会议。此外,该报还索要投诉这一监控计划的相关文件和被监控者的名字,以及国家安全局对他们监控的内容。遭国防部拒绝后,《纽约时报》向联邦法院起诉国防部违背了《信息自由法》。④   《信息自由法》使得一些被政府长期封存的“秘密”暴露在公众面前,时常令政府部门感到难堪,甚至会引发政治风波和政坛危机。因此,美国《信息自由法》专家洛特·范伯格教授说:“从林登·约翰逊在1966年不情愿地签署《信息自由法》起,每届政府都把它当成不同程度的灾难。”⑤但是,毋庸置疑,这部法律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和媒体的新闻采集权,并且在新闻媒体与政府长期的博弈中,越来越趋于成熟和完善,以求得信息公开与国家安全之间的动态平衡。 
  张扬个体与机构对抗的“泄密文化” 
  像以往的很多“泄密者”一样,斯诺登声称自己泄露这些文件的目的是将美国政府侵犯全球网民隐私权的行为公之于世。他表示,美国政府的监听力量无处不在、无处不入,侵犯全球民众隐私和互联网自由,让他感到有必要说出真相,即便这会付出极大的个人代价。 
  因此,尽管被美国政府恨得牙痒痒,他却赢得了舆论支持,不少人视其为英雄,第二个“阿桑奇”。不用说,斯诺登和阿桑奇是志同道合者,他们所做的事情以及孤胆英雄式的行事风格实在是太相似了。 
  2010年5月,美国陆军一等兵布拉德利·曼宁被逮捕,因为他在担任美军驻伊拉克情报分析员时,将大批关于伊拉克、阿富汗的“高度机密情报”和美国外交机密文件提供给“维基解密”网站。控方认为,曼宁的泄密导致美国和一些国家关系紧张,严重损害了联邦政府的形象,并且,一些被泄露的信息还间接地帮助了恐怖分子,本·拉登曾指示手下去“维基解密”网站下载信息。这个官司将曼宁和“维基解密”网站都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并持续发酵至今。2013年6月3日,曼宁出庭受审,而法庭外,大批支持者高举曼宁的头像和标语,要求释放曼宁。7月30日,美国马里兰州米德堡军事基地内一个军事法庭宣判,曼宁被指控的22项罪名中有19项罪名成立,其中包括5项间谍罪名。这些罪名可能让曼宁面临最高可达136年的刑期。 
  斯诺登、曼宁和阿桑奇等人的泄密行为,显然不是出于谋利的动机,因为这么做风险太大,而没有明显的获利可能。曼宁称,基本人权是不可侵犯的,其中就包括信息自由。他的“同伙”阿桑奇尽管自己也官司缠身,还是一直力挺曼宁。阿桑奇说:“不管罪名成立不成立,他都是美国最具政治意味的囚犯……如果指控是真实的,他就是无与伦比的英雄。” 
  作为全球最知名的“泄密者”,阿桑奇有他自己的一套完整而奇特的“泄密观”。他认为,当一个政权内部的沟通线路被破坏,那些阴谋家之间的信息交流便注定会缩小,而当这种交流趋近于零的时候,阴谋就会被瓦解。泄密是信息战的一个工具。2006年,他决定创建“维基解密”网站,通过各种渠道搜集秘密信息并将其公开,其中包括肯尼亚政府的腐败内幕、美军关塔那摩监狱的工作程序、美国领导的联军在阿富汗军事行动的文件等“重磅炸弹”。在他看来,政府和大机构隐藏了太多秘密,信息的透明和自由交流会有效地阻止非法治理。泄密是基于个人和政府/大机构之间力量绝对的不平等而采取的一种极端行为——坚定地相信自己站在正义一方,追求信息彻底透明,揭露权力核心的双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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