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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法哲学中的两种承认模式

时间:2013-08-20 14:44来源:核心期刊网 作者:李育书 点击:
黑格尔法哲学中有两种承认模式——斗争模式和中介模式。斗争模式指以斗争取得承认的模式,它主要作为意识领域的隐喻集中体现在《精神现象学》中;中介模式指以法律制度作为“中介”来体现承认的模式,集中体现在《法哲学原理》中,中介模式长期以来并没有受到
    承认问题既是学界长久以来研究的一个热门话题,也是德国古典哲学的一个重要问题,黑格尔的著作中多处闪耀着承认思想,在此背景下,学界对黑格尔的承认思想做了深入研究。20世纪70年代以来,学界重点关注到黑格尔早期著作中的承认思想,对黑格尔早期承认思想做了深入研究,并取得了丰硕成果。近年来,学界对黑格尔承认思想的研究开始转向其成熟时期的著作。而对其成熟时期著作的研究中,《精神现象学》中的“主奴斗争”影响很大,很多学者以“主奴斗争”来阐释“为承认而斗争”的斗争模式及其社会历史意义。其实,就黑格尔成熟时期著作来讲,承认思想不仅是斗争这一方面,在《法哲学原理》中,承认的思想有着丰富的内容,而这些内容却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因此,本文将通过介绍黑格尔成熟时期的法哲学体系中的承认思想,尤其是《法哲学原理》中的承认思想,提炼出斗争与中介两种承认模式,阐释这两种模式的思想内涵及其当代意义。
  一、黑格尔早期的承认思想
  黑格尔对承认的最初表述出现在耶拿时期的早期著作中,在耶拿时期的《伦理学体系》、《实在哲学》等著作中黑格尔都提出了承认的思路。早在《伦理学体系》中,黑格尔就开始提出“自然伦理”状态下主体间相互承认的关系;而在《实在哲学》中,黑格尔也按照“主观精神”、“现实精神”和“绝对精神”的体系结构论及了承认的社会结构。近年来,德国学者路德维希·席普(LudwigSiep)主要依据耶拿时期著作区分了个体承认与社会制度的承认,霍耐特(AxelHonneth)也是从黑格尔《伦理学体系》、《实在哲学》等早期著作入手,梳理了黑格尔早期的相互主体性思想,总结出爱、法律、团结三种承认模式来对应《法哲学原理》中“伦理阶段”的家庭、市民社会、国家三个阶段。可以说,当前对黑格尔早期承认思想的研究是比较充分的,但也有不足。不足之处在于,这种研究使得黑格尔早期承认思想与成熟时期的思想体系有一定程度的割裂。黑格尔成熟时期的作品一直以来影响非常大,而且这些作品中都体现了承认思想,但目前对早期著作的研究并未很好兼顾成熟时期的思想,黑格尔成熟时期作品的影响力并未体现到承认思想的研究中去。为此,我们有必要从成熟时期入手,依据整个法哲学体系来讨论黑格尔的承认思想。在黑格尔的哲学体系中,法哲学属于客观精神,内容包括政治、法律、权利、道德伦理等各个方面,黑格尔对法哲学内容的论述也出现在诸多著作中而不限于《法哲学原理》,因此本文所称的法哲学思想也是其哲学体系中的法哲学,并不仅指《法哲学原理》。
  二、《精神现象学》中的斗争模式
  在目前对黑格尔成熟时期承认思想进行研究的众多研究者当中,也许科耶夫(AlexandreKojève)还不能算是专门研究承认问题的专家,但他的影响非常大。科耶夫通过解读《精神现象学》,把黑格尔的主奴斗争转变成了社会历史领域的为承认而斗争,赋予社会革命以正当性,也许他的解读已经偏离了黑格尔承认思想的学术航向,但是这个解读对于社会实践中的冲突斗争很有影响。那么,究竟应该如何评价他的解读方法,如何理解承认斗争的本义,我们有必要首先回到《精神现象学》的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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