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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社会的思想先驱:弗格森的启蒙思想探究

时间:2013-08-20 14:36来源:核心期刊网 作者:项松林 点击:
亚当·弗格森是18世纪苏格兰启蒙运动的核心人物,其启蒙思想以市民社会理论见长。他从人之“自我保存的天性”、“联盟的天性”与“争斗和分歧的天性”等多样性的人性中,有力地立论了自利、竞争、奋斗、协作等现代市民社会的伦理精神。他不仅是第一位以“市民
  亚当·弗格森(AdamFerguson,1723-1816)是18世纪苏格兰启蒙运动中的核心人物,是当时深具影响的市民社会理论家。在弗格森之前乃至同时代,西方政治思想史的主题主要是“国家”、“政府”。对于这一点,可以从那些经典著作的书名中得到最直观的印象,如柏拉图的《理想国》(《国家篇》)、西塞罗的《论共和国》、霍布斯的《利维坦》、哈林顿的《大洋国》、洛克的《政府论》……而据考察,弗格森是第一位以“市民社会”(civilsociety)为书名的著作家,并在《市民社会史论》(AnEssayontheHistoryofCivilSo-ciety,中译本译为《文明社会史论》)中反复使用这一概念,更为关键的是其基本内涵已与政治社会、国家显然不同。因而,要真正把握弗格森的启蒙思想及其理论的原创性,最为核心的就是要紧紧抓住这一主题。
  一、“civilsociety”范式:从“文明社会”到“市民社会”
  在思想史上,“civilsociety”不仅是一个复杂、多义的概念,从英文的直译上就有文明社会、市民社会、公民社会、民间社会等多重含义;而且还是一不断流变的分析范式。历史地看,主要经历了三次重要的变迁:一是与自然状态相区分的“文明社会”。与或是野蛮的、或是恐惧的、或是不便的“自然状态”不同,“文明社会”最大的表征是有了“利维坦”式的国家、有了制定、裁决与执行公平正义的政府,因而在早期自然法与社会契约论者那里,“civilsociety”与“政治社会”是高度同一的。二是“civilsociety”与“国家”两分。在这种意义上,“civilsociety”一般被翻译为“市民社会”。三是“国家”、“市场”、“civilsociety”的三分。在这种界分上,“civilsociety”指的是一个既非政府又非市场的第三领域(thethirdsector),当前汉语界一般翻译为“公民社会”,也有部分学者仍然使用“市民社会”这一概念术语。
  长期以来,在“civilsociety”概念演变的第二阶段上,即在市民社会与国家相界分的方面,我们过分夸大了黑格尔的作用与贡献,不同程度上忽视了之前许多思想家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所作的辨识与分析,尤其是忽视了苏格兰启蒙思想家弗格森在“civilsociety”范式从“文明社会”向“市民社会”意蕴转变中的重要作用。
  正如黑格尔所说,“市民社会是在现代世界中形成的”①,“文明”、“文雅”肯定是“市民社会”题中应有之义。但是,作为一种分析范式,“文明社会”的概念之中没有与国家相界分的含义,文明社会往往囊括的是处于文明阶段的整个社会,既包括国家也包括市民社会自身。弗格森深谙这一点,在著述中,他经常有意识地将“市民社会”与“文明社会”区分开来,在涉及后者的概念时,他经常使用“politesociety”、“polishedsociety”。
  弗格森不仅在概念的表述上对“市民社会”与“文明社会”有明确的区分,而且历史地揭示了市民社会与国家的起源,尤其是两者的先后关系,从而有力地界分了市民社会与国家。与休谟、斯密等苏格兰同胞一样,弗格森坚决反对与拒斥社会契约论者对社会与国家的先验建构,无论是霍布斯式的单边契约、还是洛克式的双边契约,抑或卢梭式的多边契约。在《市民社会史论》的开篇,他就直接明了地指出,契约论者所谓的自然状态概念违反了经验和历史事实,只是一种“臆想”。在《道德哲学原理》中,弗格森还深刻指出“绝不会有任何先于人类社会的契约”,契约“皆在社会成立后出现”②。在弗格森看来,“各国偶然建立了一些机构,事实上,这是人类行为的结果,而非人类设计的结果”③。在苏格兰启蒙思想家群体中,弗格森最为强调社会之自生自发与“无意识之后果”,他虽然没有沿袭斯密的“四阶段论”,但他的社会演进“三阶段论”——“野蛮社会”(savagesociety)、“未开化社会”(barbaroussociety)与“文雅社会”(polishedsociety)也完全是自然变迁的历史过程,并被龚普洛维奇(Gumplowicz)誉为“第一部关于社会的自然史”④。“社会的自然史”的要义在于认为社会的演进的动力机制是生存模式、生产方式与财产关系的变迁,并将其视为社会上层建筑之基础,这充分说明弗格森不是一般意义上考察社会史、文明史、政策和艺术的历史,而是隐含着市民社会与国家相区分的问题意识于其中,即从历史源头上揭示市民社会自身的历史,并从这一历史中凸显市民社会先于、外在于国家。
  为实现与维护市民社会与国家的真正界分,弗格森还对国家的权力与职能进行明确的界定。弗格森明确断言,国家的职能主要为“国防,公正的分配,国家自保和国内繁荣”⑤,并极力反对国家对人口的增长、对财富的经验管理等方面的人为干预。弗格森曾尖锐地讽刺与挖苦道:“在人类生活更富足的地方,政治家自以为是他通过奖赏婚姻,诱惑外国人前来居住,并把本国人困在本土,使人口得到了增长。殊不知他就像寓言故事里的苍蝇,为能转动轮子,推动马车而沾沾自喜:其实,他只不过是伴随着运动中的物体而已。他奋力拨桨,只不过加速急流;他奋力摇扇,只不过加快风速而已。”⑥在弗格森看来,当政客插手人口与财富的增长,他只能增添麻烦,增加抱怨的理由,其他无能为力。其实,这方面也无需他们有所作为,“大自然要求强者应公正无私;但除此之外,她没有把保存她作品的重任托付给强者不切实际的计划。政治家能为青春的火焰添加什么燃料呢?他只要不熄灭这团火焰,那么它的作用就有保证了。⑦这充分显示出,弗格森对市民社会的自主性地位充满自信,断然拒绝了国家所谓的伦理与道德的救济。而在黑格尔那里,市民社会虽是一个独立的领域,但并不是自足的领域,在伦理上它只有通过国家这一更高级的统一体来整合,才能避免毁灭。就此而论,后来者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不仅没有超越其思想先驱弗格森,反而滑向了“国家高于市民社会”的国家主义泥潭。
  二、人性伦理与市民社会的精神
  在《公民社会的脆弱伦理观》中,塞利格曼在论及苏格兰启蒙运动时,深刻地评论道:“在很大程度上,市民社会的发展观念是在苏格兰启蒙运动的背景下出现的,目的是要找到或者毋宁说是假定许多社会生活中日益感觉到的逐渐形成的矛盾的综合。这些个人与社会、私人与公共、利己与利他间的对立,还有就是用理性还是情感来主导生活间的对立,事实上已经构成了我们在现代社会中存在的基本要素。毫不奇怪,在今天,企图回复到18世纪市民社会的观念就是企图重新承认那些私人和公共、个人和社会、利己和利他行为动力的综合。”⑧对于市民社会之中这些复杂的“矛盾的综合”,弗格森从人之复杂性、多样性出发,不仅理顺了个人与社会、私人与公共、利己与利他、理性与情感等的关系,而且有力阐扬了市民社会中自利、竞争、奋斗、协作等现代伦理精神,其独到与创见堪与韦伯从“新教伦理”中揭示“资本主义精神”相媲美。
  卢梭曾感叹,“人类的各种知识中最有用而又最不完备的就是关于‘人’的知识”⑨。在启蒙时代,有关市民社会中“人”的知识不仅非常欠缺而且相当混乱,甚至互相对立与排斥。比如:曼德维尔叫嚣“私恶”即“公益”,把人看做是自私自利的坏蛋;而哈奇森力主人人都有分辨善恶的“道德感”,都热心于“最大多数之最大幸福”。在人性问题上,弗格森没有在人的本性是自私自利还是友爱仁慈、人性是善还是恶的两极之间做出任何非此即彼的简单判断,而是深刻地洞察出人性之复杂、人性之多样:“关于人类的每一个描述都是错综复杂的:至善之中仍有恶,至恶之中仍有善”⑩。“如果说人性中有某些品质将它与动物天性的其他任何方面区分开的话,那就是人性本身在不同的气候下,不同的年代里会有很大的不同”,具有“多样性”{11}。具体地说,在弗格森看来,人既有“自我保存的天性”{12},也有“联盟的天性”{13},还有“争斗和分歧的天性”{14}。
  在《道德哲学原理》中,弗格森将“自我保存的天性”称为“自我持存原则”,即认为“人自然会对一切有用于自身之物产生欲望”。由此出发,他认为人追求欲望与私利的激情是正当的,“这一激情可以在自我持存法则中得到理解,其本身就是这一法则的具体应用”{15}。不过,他反对将人的“欲望”、“私利”仅仅庸俗化为谋取物质性或生理需求方面的东西或者说利益。他甚至煞有介事地对“利益”进行语义辨析,认为“利益”(interest)这个词应被宽泛地理解为“某种一般的效用和能带来幸福快乐的东西”{16},而不能将其等同于物质利益本身。那么,为什么追求自我利益的人经常被指责为是自私自利的呢?弗格森的辩护非常有意思,在他看来,自利常常被指责为自私,其过错并不在于他们对自己关心的太多,而在于他们弄错了要关切的东西。这种界分在弗格森的思想里甚为关键。也就是说,他并不反对人们对自我的关心,甚至不论程度如何,而他在意的是人们到底关心的东西是什么,仅仅是物质财富,还是诸如美德、荣誉、学识、智慧,等等,这是弗格森思想中较细致入微的方面。他反问道,为什么每一个头脑健全的人会不认为一种好的理解力、一颗坚定的心、一个大度的胸怀是和胃或腭一样是自身的组成部分,而且远比他的财产或服装重要?{17}
  在肯定人之自我保存的天性基础上,弗格森还充分认识到:人天然具有结盟或联盟的天性,不论是漂泊不定还是安居乐业,不论是协调一致还是纷争四起,人类总是成群结队{18}。在《道德哲学原理》中,他将这样一种天性称之为“社会法则”,并反复强调“如果自我持存法则对大多数人来说是普遍的,也不能证明社会法则是无效的。引力定律的一般趋势是使物体彼此接近,就像社会法则的趋势是使人们去实现公共的善,或避免公共的害”{19}。基于人之社会本性,弗格森道出了诸多为当今社群主义者所津津乐道、广为传诵的话语:“人天生是社会的一员,……是整体的一部分”{20};“我们应从群体中去看人类,因为他们总是生活在群体中。个人的历史只不过是作为人类所思所感的一个细枝末节而已”{21}。需强调的是,弗格森这里论及的只是人性的一个面相,我们不能据此以偏概全地将其划到社群主义的阵营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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