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民教育的实践中,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很好地发挥出各自的作用,并实现学校一家庭一社会在公民教育问题上的有机结合。目前,我国18岁以下未成年人约有3.67亿,约占总人口的28%,他们是国家未来的主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继承者和建设者。在他们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进行行而有效的公民教育,促成其权利意识、民主平等意识、法制纪律意识、责任意识、爱国意识、环境保护意识、社会公德意识等公民所应具备的意识的形成,是具有深远意义的。
(一)校内公民教育应发挥主渠道作用
公民是指具有某国国籍,根据该国宪法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但真正成为合格公民并非易事,公民意识的形论文发表成需要教育、政治技能训练和环境熏陶等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显而易见,学校是开展公民意识培育的最好阵地之一。然而,我国学校公民教育的现状与实际效果仍存在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要发挥学校公民教育的效果,就需要扬长避短,开展切实可行、扎实有效的工作。一是,重视公民教育的质量与实效,跳出传统少应试教育”只重视分数的怪圈。二是,开设独立的或综合性的公民教育课程,建立和完善公民意识培养体系,推进公民意识培养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三是,理清公民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的关系,改变将公民意识培养与公德教育、社会责任教育简单等同的认识和做法。四是,在公民教育的方式上,给学生以实践机会,贴近实际生活、避免空洞枯燥的说教。五是,营造适应开展公民教育所需要的校内人文环境。
(二)社会教育不可缺位
本文的社会教育是指学校和家庭以外的社会文化教育机构、组织、团体对广大青少年进行的意在培养合格公民的教育活动。当前,社会教育存在着角色缺位问题。这对公民意识的培育有弊无利。进行公民意识培育,体现出社会教育这个途径的作用,当务之急是正确面对和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传播媒体在营造基本语言环境上应有所建树。新闻报刊、影视剧、网络应从大谈“百姓”而逐渐转向倡导“公民”。其次,大多数文艺作品表达的思想意识应与公民意识的培养合拍,避免“官本位”思想在现时代的继续传播。最后,应设立专门的公民教育研究和推广机构,并建立起系统的公民教育制度,切实为公民教育提供制度性保障,使公民教育走出在低水平、低效率状态上徘徊的窘境。
(三)家庭教育应把握“先机”优势
家庭对个体的社会化影响很大,具有先人为主,润物无声的优势。故而,我国家庭在公民教育中应抢占先机,发挥自身优势。首先,家长应做到“言传”与“身教”并重。言行一致才更具有说服力,家长的率先垂范显然是家庭公民教育中的最好形式。其次,家庭教育理念应从传统家教理念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传统的家教理念,如“不打不成器”,“棍棒底下出孝子”等在帮助家长们树立权威的同时,也扼杀了孩子们的独立人格,也极易造成孩子们的性格奴化。其次,排除家庭教育职能异化消极影响。家长应重视孩子的人格教育与培养,不应将精力主要集中在子女的学业上,使孩子成为“应试教育”的牺牲品。最后,不具备公民意识或公民意识薄弱的家长应主动“补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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