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雇佣军犯罪化习惯国际法局限性 其一,由于雇佣军犯罪化习惯国际法具有不成文性质,因而在确定雇佣军概念与雇佣军活动问题上存在模糊性。国家依据该习惯法承担的义务也不明确。因而影响了它的法律效力。因此,雇佣军犯罪化习惯国际法还不能形成施加于各国在限制雇佣军活动上的强有力的义务,国家通常不会因雇佣军活动而承担国际责任,受到实质的惩罚。加之,国际刑事法院对“雇佣军活动犯罪”不具有管辖权,国际社会还没形成针对雇佣军犯罪的国际刑事机制以追究参与雇佣军活动或成为雇佣军个人的刑事责任。规制雇佣军的国际法规则还处于“弱”的态势,其作用有限。 其二,各国与国际组织在雇佣军犯罪化方面的实践表明,雇佣军犯罪行为的范围似乎限于成为雇佣军以及与雇佣军相关的招募、资助与训练等行为,且行为目的在于反对民族自决进程、危害另一国家的稳定或领土完整的行为。那么,雇佣军犯罪化习惯国际法对于为各种客户提供广泛军事与保安服务的私营军事公司还不能形成有效的规制。 其三,从私营军事公司兴起的深刻国际政治背景看,冷战结束后形成的一超多强的国际政治格局与非洲国家出现的暂时的权力真空成为私营军事公司兴起的重要条件。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在推行其国家外交战略与对外动武中十分借重私营军事公司的力量,论文发表不仅因为这些公司尤其军事专业上的优势,更因为使用私营军事公司干涉其他国家内政,乃至内战,可以避免雇佣国或国籍国的国际责任。因此,私营军事公司的雇佣国与国籍国对雇佣军犯罪化习惯国际法的适用可能予以抵制,从而弱化其法律效力。 二、雇佣军犯罪化习惯国际法之适用于私营军事公司 进入21世纪,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与私营军事公司问题相关的决议,表达了其对私营军事公司问题的关注。在这些决议中,大会要求各国高度警惕与防止提供国际军事咨询和安全服务的私营公司招募、训练、雇用或资助雇佣军,明文禁止这类公司干预武装冲突或破坏立宪政府稳定的行动。在大会第59/178号决议中,大会请特别报告员特别注意在国际市场上提供军事援助、咨询和安保服务的私营公司的活动对人民行使自决权利造成的影响。在利用雇佣军作为手段阻挠人民行使自决权利问题特别报告员经由国际人权理事会改为利用雇佣军作为手段阻挠人民行使自决权利问题工作组后,大会在第61/151号决议中对工作组提出了类似的要求。 大会在63/164号文件中表示,鼓励进口由私营公司提供的军事援助、咨询和安保服务的各国建立国家监管机制,对这些公司进行登记并发放许可证,以确保进口这些私营公司的服务在接收国不妨碍人权的享受,不侵犯人权;对一些国家通过了限制招募、集结、资助、训练和转运雇佣军的国家立法表示赞成;并谴责不追究雇佣军活动行为人罪责以及不追究使用、招募、资助和训练雇佣军的责任人罪责的任何形式的做法,并敦促所有国家依照国际法规定的义务,将这些人一律绳之以法。 联合国大会决议表达了大会对私营军事公司涉及雇佣军活动的关注,认为它们的雇佣军行为破坏了立宪政府的稳定,并对人民行使自决权利造成了影响。但是。大会要求各国保持警惕,防止私营军事公司招募、训练、雇用或资助雇佣军。大会又进一步指出雇佣军活动正以新的形式、面貌和模式出现,此处是指私营军事公司正在以公司的合法形式从事雇佣军活动。从大会决议以及相关条约看,雇佣军的构成应符合两个条件,一是雇佣军应是私人武装组织,二是该组织实施的军事活动意在干涉、推翻与颠覆一国的政府,对国际和平与安全造成危害,妨碍民族自决权的行使等。那么参与了此类活动的私营军事公司理应属于雇佣军的范畴。因此,私营军事公司从事雇佣军活动也应被视为犯罪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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