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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低保制度的缺陷与完善(2)

时间:2013-07-17 08:56来源:核心期刊网 作者:核心期刊网 点击:
四、完善农村低保制度的建议 鉴于前述农村低保制度建设的必要性以及各地低保制度探索与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我们应坚持建设农村低保制度的大方向,同时着力完善这一制度。 1、加强低保政策的宣传解释,提高人们的认识


四、完善农村低保制度的建议
   鉴于前述农村低保制度建设的必要性以及各地低保制度探索与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我们应坚持建设农村低保制度的大方向,同时着力完善这一制度。
  1、加强低保政策的宣传解释,提高人们的认识水平
  人们对低保政策的了解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各级干部特别是基层干部要重视低保制度、政策的解释工作,要通过各种媒体向群众宣传、解释,让人们了解低保实施的意义、保障范围、保障标准,尤其是低保的概念。对来访者要耐心细致地解释,让他们懂得低保不是政府发放的生活费,也不是助懒、扶赖的手段,而是鼓励生产自救。
  2、坚持稳健起步,合理确定农村低保的标准、范围和对象
  一般情况下,农村绝对贫困群体的成因主要有五种:因病、残、年老体弱、缺乏劳动力或劳动能力低下和生存条件恶劣。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就是要帮助这部分人解决温饱问题。根据摸底排查和测算,实现对这部分人的“应保尽保”。在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起步阶段,需要严格界定保障对象范围,实现政策目标,防止盲目扩大保障范围,避免影响低保制度的可持续运行。
  3、落实与农村低保的相关配套政策
  农村低保制度是农村社会救助体系中基础性的兜底制度,与农村其它专项救助制度相比,在救助对象和保障功能方面有明显的区别,既不能相互替代,又需要衔接配套。农村低保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部分,虽然社会保障制度分支很多,也有不同的部门去分管运行,但农村低保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能把它孤立,应尽力与农村其他相关社会保障机制。衔接配套各有关部门要对低保对象在医疗、教育、住房、法律援助等方面制定相关优惠政策或帮扶措施,提供及时、必要的救助。只有这样才能更有力地推动农村低保制度的稳步前行,才能形成针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多层次、全方位的救助体系,构建保障农村贫困群众基本生活的安全网。
  4、保障人数应因地而异
  从农村低保实施情况看,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的绝对贫困人口达不到3.3%,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绝对贫困人口远远超过3.3%。经济欠发达地区由于财力不足,往往不能按实际人数实行保障;而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的保障人数要达到要求的比例,往往要突破绝对贫困线延伸到边缘群体。应由各省发改委牵头,会同民政、扶贫、统计等部门,测算不同地区的贫困指数,据此确定农村低保救助比例。
  5、规范管理,强化公开性和监督机制
  农村低保涉及面广、分散性大、工作量大、情况复杂,操作办法简捷,但具体制度设计要周全,避免出漏洞。在操作程序上,申请、评议、审核、审批、资金发放等环节都要有责任人和档案记录。坚持阳光操作,做到审批政策、申请对象、低保标准、救助水平四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在对象管理上,注意动态管理,确定合理周期,定期审核低保对象家庭人口与收入变化情况,切实做到“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在监督检查上,强化监管措施,明确工作责任,对资金落实、规范管理等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检查,严肃纪律、严格责任。
  6、加强动态管理
  人们的收入是不断变化的,力争一个不错、一个不漏,真正让那些连温饱都难以维持的农村贫困人口在政府的帮助下享受最基本的生存权,就必须做好低保工作的动态管理。为了防止在确定保障对象过程中出现“懒汉现象”及其他问题,对规定的几种不能享受低保的情况要严格执行、决不手软。比如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家庭拥有闲置的生产性设施或除住房等基本生活必须品外的非生产性物品按变现后计算人均值为当地最低生活标准6倍以上的(具体标准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等等。这样做既能保障农村贫困人口的生存问题,又能防止因保障措施不当出现挤兑最低生活保障基金的“懒汉现象”等问题。
 
    综上所述,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该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农村低保工作,加大对农村低保工作的支持力度,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的高度上,从农村社会经济稳定和发展的全局出发,增强紧迫感与责任感,消除畏难情绪,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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