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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低保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时间:2013-07-17 08:56来源:核心期刊网 作者:核心期刊网 点击: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是对传统农村社会救济工作的改革和创新,是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保障农村贫困群众基本生活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尽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零星试点”在我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存在许多问题。我们应在认清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必要
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提出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以保障居民基本生活为目的,科学、合理地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然后对家庭成员的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给予差额补助。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实行的以保障全体公民基本生存权利为目的的社会救助制度。它根据维持最起码的生活需求的标准设立一条最低生活保障线,当每个公民的收入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而生活发生困难时,有权利得到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提供的现金和实物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一种解决贫困问题的补救机制,是现代化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中必不可少的基本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最后一道“安全网”。
  2007年初,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建立农村低保制度,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补助资金支持财政困难的地方。1月9日,胡锦涛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抓紧建立农村低保制度,为困难群众雪中送炭。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指出,在全国建立农村低保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5月23日,温总理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对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作出部署。6月26日,国务院在北京召开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会议,回良玉副总理提出明确要求:今年要在全国农村全面建立低保制度,并确保在年内将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到户。7月11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这标志着我国农村低保制度开始全面建立和实施。
  
二、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消除贫困、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也是继农村税费改革后的又一项重大惠农政策,在我国农村反贫困事业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1、在农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尽快解决绝对贫困人口温饱问题、实现其基本生存权的需要
  自2001年我国开始实行开发式扶贫方针以来,绝对贫困人口规模大幅下降,2000—2006年共计减少了1061万人,大部分贫困地区、贫困人口通过自身的努力走上了脱贫致富、自我发展的道路。而随着扶贫投入的不断增长,每年减少的贫困人口数量却在变小。上世纪80年代,全国农村绝对贫困人口平均每年减少1370万,90年代平均每年减少520万。2001—2006年,平均每年只减少约156万,其中2003年不仅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了80万。根据统计局估算,当前绝对贫困人口中有7%丧失劳动力,只有在农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才能彻底解决这部分绝对贫困人口的生存问题,并稳定、持久、有效地解决全国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
  2、在农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城乡居民均等享受国民经济收入和改革发展成果的需要,是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具体体现,是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都把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作为一个重大课题,并要求在新农村建设中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建立农村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既是农村扶贫目标和思路的创新,又是国民经济收入和改革发展成果的再分配,可以使城乡居民在最低生活保障方面实现制度性的均等化。这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三、农村最低保障制度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农村低保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也暴露了一些突出问题,急需研究改进。其中,最大的问题是农村低保进展缓慢、覆盖面低,绝大多数农村贫困人口仍然不能纳入低保范围,还有相当一部分农村困难群众无法获得任何来自国家和社会的基本生活保障。除此之外,在农村低保制度实践过程中,以下几个问题也比较突出。
  1、工作指导思想有偏差中国论文网站
  目前许多地区各级干部对建立和完善农村低保制度的社会意义认识清楚,而对如何充分利用现有条件最大限度地发挥低保制度的社会效益、如何处理该制度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关系的思想认识却没有完全统一。有的从维护社会稳定方面考虑多一些,有的从本乡镇如何争取更多的低保资金考虑多一些,有的从操作便利性方面考虑多一些。甚至有些管理干部还抱着“请神容易送神难”的“好人态度”,不敢轻易更换保障对象,低保对象几乎几年不变,除非是子女长大成人或低保对象死亡。有的还把农村低保制度误认为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全部内容,在实际的操作、宣传、舆论引导方面,对其社会功能寄与了太高的期望。
  2、认识上的误区
  目前包括基层政府工作人员在内的许多人对低保工作的法制性认识不足,认为低保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德政工程,可有可无、可多可少。现行的工作方式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随意性较大,钱多了就多保一点,钱少了就少保一点,因钱定人。有不少地方的政府部门认为低保工作固然重要,但经济发展相对落后、财政资金不足,所以爱莫能助。就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而言,经济和资金实力的确是一个重要条件,但绝不是决定因素。还有不少人认为,同是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相比,前者最起码还拥有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土地,而城市三无人员、下岗人员等,失去工作就失去了任何经济来源,因此,城市低保工作比农村低保工作更迫切、更重要。在实践中重视城市低保工作,忽视和轻视农村低保工作。
  3、农村低保对象界定标准上的困难
  和城镇居民相比,农村居民收人有其自身特点,使得在收入界定上存在一定困难。第一,收入难以货币化。由于农村居民收入中粮食等实物收入占相当比重,在价值转化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随意性。第二,收入的不稳定性。除农作物收成的季节性及受自然灾害的影响较大等因素外,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加也增大了收入的不稳定性。第三,由于农村养老金制度远未普及,那些丧失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的老年人口在生活、就医、子女求学等方面的困难加大。
  4、保障范围过窄
  从多数地区开展低保的工作情况来看,低保范围一般是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以及劳动力少、家庭收入低或因灾、病及残疾致贫的家庭,主要保障对象是农村绝对贫困的人口。低保的覆盖面不够广,实行低保政策后,有些地区保障人数比特困户救助人数还要低。因低保资金和低保指标有限,只能有多少钱办多少事,先解决特困类弱势群体。在保障人数有限的情况下,存在不同程度的人情低保、关系低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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