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社会公众监督机制 完善的社会监督机制能形成强大的外在压力促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行为趋向理性化、规范化。加强社会监督体系,第一,要利用审计、 会计 等中介机构制定完善的审核程序,标准及内容,选择经营规范、信誉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对基金管理公司、托管银行进行审计;第二,建立基金信用评级体系。基金信用评级应由独立的信用评级机构来进行,根据基金的盈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对基金整体运作做出综合的评判;第三,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在加强基金监管的过程中,媒体的力量是不容忽视的,应该对其加以正确的引导,推动基金业的发展。 3.1 完善 法律 法规,严格执法监督 在基金比较发达的国家中,通常都有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对基金也进行监管,我国目前适用的法律主要有《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一些部门制定的规范指引,总的说来,还需要进一步对公司型基金、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激励、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操作细则等方面进一步立法和规范,这样才能使法律覆盖显示,为基金行业进一步创新 发展 打开空间。 3.2 完善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的制衡机制 基金立法应当继续完善基金持有人的事前监督机制。监管机构应出台相关法规进一步扩大持有人的权力以事前监督基金管理人的行为,如减少持有人召集会议的所持基金份额,赋予基金持有人大会更大的权利。同时完善基金持有人的事后监督机制,建议建立我国的“基金持有人代表诉讼制度”,以使持有人的利益在受到基金管理人的损害后,能够通过行使诉讼权得到有效的赔偿,有益于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3.3 完善基金治理结构 基金管理公司要加强自身内部建设,从源头上防范虚假信息等违规行为的产生。发展基金管理人的外部竞争市场,建立独立董事的竟聘机制,以独立董事来决定CPA的聘任和报酬,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同时完善基金管理人报酬机制。 3.4 完善信息披露和道德建设 中国现有法律对于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包括投资组合、成本收益、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基本信息及一般行为操守等。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基金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基金管理公司要保证会计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以及基金规模和基金份额变动的情况。提高CPA行业的进入门槛,保证进入者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限制CPA行业的过渡竞争。加大对违规者的处罚力度,增加其违规成本,提高CPA的职业风险以保证CPA的独立性。在全社会范围内加强诚信教育,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整个社会的运行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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