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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农民工进城潜在问题

时间:2013-07-16 09:08来源:核心期刊网 作者:核心期刊网 点击:
增强农民工的城市归属感,是促使其溶入城市社会的关键问题。农民工在城市归属感问题上呈现出不和谐态势,是农民工进城潜在的重要问题。要实现进城农民工的城市归属感的和谐健康发展,应以强化进城农民工对城市居民的群体归属感为切入点和重心,同时辅以消融城
农民工是我国城市经济建设中的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但目前农民工中的绝大多数人只是完成了社会角色、资源获取方式和空间位置的改变,尚未实现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的转变,尚未融入城市社会。究其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农民工对城市社会的归属感缺失是制约其溶入城市社会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增强农民工的城市归属感,是促使其溶入城市社会的关键。

  一、潜在农民工城市归属感创建和谐态势问题

  首先,总体层面上的不和谐问题。进城农民工留恋城市相对丰富的社会资源和现代化的生活方式,希望能留在城市定居,在地域上表现出对城市的强烈归属与认同。但由于客观与主观、制度与观念、自身与外界环境等多种因素的作用,又对与城市居民互相交往、共同生活的意愿不强。

  其次,地域归属感上的不和谐问题。由于进城成本过高,农民工当前的收入水平还无力承担城镇住房、子女教育和其他消费支出,更谈不上在城市定居。所以,他们在未来归属上还没有明确的行动选择,用“彷徨”二字来表述比较恰当,他们只能象候鸟一样在农村和城市之间飞来飞去。

  再次,群体归属感上的不和谐问题。大部分农民工希望长期居住在城市,有留在城里成为城市居民的愿望。这与进城农民工对市民群体缺乏认同和归属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和巨大的反差。

  二、潜在农民工城市归属感创建和谐因素问题专业论文发表
 

  城市社会对农民工认同感的缺失问题。城市社会对进城农民工的歧视和不友好映射在农民工的思想中再反射为农民工对城市居民群体的不认同、不满意、缺少归属,进而转化为农民工与市民在生活交往中的互不谅解、互不认同甚至到发生剑拔弩张的冲突的地步。这种现象在年轻一代进城农民工的身上表现得更为明显。

  社会地位的不平等以及利益分配和社会福利待遇的不公平问题。根据社会学研究的相关理论以及基本生活经验,一个群体的社会地位是否平等、利益分配是否公平合理,是影响群体成员对群体的认同、支持和归属的最重要因素。结合我们讨论的主题,进城农民工处于城市社会的最底层,在城市普遍性地受到不公平、不公正、不合理对待,其与市民群体相比不管是在基本公民权利还是就业生活水平以及社会福利待遇上都有相当的差距,成为事实上的“二等公民”,这是进城农民工对城市居民群体归属感不强的最主要影响因素。

  进城的高成本是低收入的农民工难以跨越的门槛问题。农民工就业的城市往往是我国经济发达地区,商品房价格高,房租高,物价也相对较高。有一少部分素质较高、善于经商和理财的农民,靠自己的智慧、良好的机遇、过硬的技能等等发了财,因而具备了在城市安居乐业家落户的条件,但是这对于大多数农民工来说是难以做到的,要从农村转移到城市必须有足够的经济基础。

  城乡之间思想观念和心理文化的反差问题。调查显示,农民工的整体文化素质比较低,文化程度大多为初高中毕业。他们的小农思想和农民意识容易滋长“城市过客”心态的生成和膨胀。打工赚钱、增加收入是绝大多数进城农民工外出的首要目的,他们中不少人打算务工赚钱再“卸甲归田”、回到农村老家谋划生活,这使得他们有产生“城市过客”心态的潜在条件。正是这种过客心理,造成农民工的城市归属感矛盾不和谐的问题加重。

  三、潜在农民工城市归属感构建和谐思路问题

  要实现进城农民工的城市归属感的和谐健康发展,应以强化进城农民工对城市居民的群体归属感为切入点和重心,同时辅以消融城乡二元分割等必要配套性措施。从统一思想认知抓起,为农民工归属城市社会营造融洽的氛围。政府应通过宣传、滤布 教育等方式来提高进城农民工在城市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媒体和舆论应引导大众正确看待农民工,转变市民的偏见和歧视观念,改善农民工与城市居民之间的人际关系,加强城市市民与农民工的交往和互动,达到相互认同问题。

  四、潜在农民工城市归属感构建和谐体制问题

  进城农民工处于城市社会的最底层,是城市的无归属群体,在城市普遍性地受到不公平、不公正、不合理对待,其与市民群体相比不管是在基本公民权利还是就业生活水平以及社会福利待遇上都有相当的差距,成为事实上的“二等公民”,其根源就在于“名亡实存”的我国长期实行的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城乡二元分割制度体系。鉴于单个城市范围较小,自建社会保障的风险较大,可以考虑出台相关政策,对进城农民建立相对独立的新型社会保障体系,彻底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首先,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在进城农民自愿的前提下,逐步建立以进城农民和其所在单位共同负担为主、政府支持为辅的新型社会保险体系。同时,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流转衔接机制,便于农民向城镇转移后,社会保障不致中断。

  其次,鉴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市职工的养老保险之间客观上存在着差异,可以考虑设置一个过渡期,在过渡期间,进城农民可以选择参加城镇社会养老保障,也可以选择继续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过渡期后,则必须全部参加城镇社会养老保险。

  再次,建立进城农民的失业保险机制,以其在农村的集体承包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获得一次性或年度性收入,作为失业保险的个人账户资金,进城就业后则逐月由工作所在单位或雇主按规定缴纳。

  最后,从解决农民工的住房问题抓起,为农民工归属城市社会创造必要的物质生活环境。要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农民工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加大劳动执法检查力度,切实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

  五、潜在农民工城市归属感构建和农民工自身及子女教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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