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规依据
开发铁路预付款支付卡项目有铁路法规依据。前铁道部《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第六条四项3款、第十二条五项规定:铁路运输收入构成中包括旅客、托运人、收货人预付款;铁路客货运输费用在付款人和收款人自愿的原则下可签订协议按预付办理。
开发铁路预付款支付卡项目与中国铁路运输总公司(前铁道部)现行运输收入管理政策不相悖。《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第二十五条规定:铁路运输收入进款必须坚持专户管理的原则;按规定日期上缴上级收入管理部门;各级单位必须努力压缩资金在途时间。运作铁路预付款支付卡项目,运输收入部分仍然实行专户管理,按规定日期足额上缴运输收入进款,并能够大力压缩运输收入资金在途时间,从根本上防止运输收入进款拖欠。
2概念和目的
铁路运输企业独立开发铁路预付款电子支付卡项目,是将铁路运输收入预付款管理与电子支付手段相结合,发挥铁路客货运输及多元经营的优势和特点,广泛吸纳、积聚铁路内外企业、团体和个人的资金,快捷、优质地服务广大旅客和货主,保证运输收入完整、安全和及时解缴。巨额预付款收入可以形成铁路运输企业的长期沉淀资金。
铁路预付款电子支付卡的作用不仅仅是核收预付款。铁路预付款支付卡及其连接的电子设备,功能齐全,集资金的预付、缴纳、使用、清算、拨付、结账、查询、统计分析于一身,广泛用于铁路企业系统的购票、客运、列车、货运、餐饮、旅游、房地产等。铁路预付款电子支付卡应先在部分铁路大货主和团体旅客中推介使用,发展外延再逐步扩展到铁路局多经、集经、餐饮、旅游、房地产等单位,继而广泛链接到与铁路运输经营有联系的路外单位、企业、团体和个人,实行“铁路预付款一卡通”,最终实现铁路局运输主业与多元收入一体化管理。
铁路运输主业与多元经营的预付款余额部分及其利息收入可作为铁路运输企业经营使用,以提高铁路运输经营及其资金的整体效益。
3优势特点
铁路预付款支付卡是电子支付的一种形式。目前铁路运输企业已部分实行了旅客购票电子支付及少量的货物运费电子支付,但二者的本质特点和作用并不相同。笔者认为,现行的客货电子支付是银行业“银联卡”的使用外延到铁路客货运输费用的支付和结算,即旅客货主先在银行存款,然后以电子支付的形式缴纳客货运输需求费用。银行业吸收了旅客货主的部分资金,但是铁路运输企业实质上并没有一元钱的预付款沉淀。
本文建议实行的铁路预付款支付卡项目有以下优势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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