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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西部基础教育发展观(2)

时间:2013-07-12 09:39来源:核心期刊网 作者:核心期刊网 点击:
三、国家的教育扶贫战略 国家已认识到西部贫困地区基础教育的发展,是西部贫困地区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必须由国家注入发展资金,这也是国家的责任和义务。到目前为止,国家以及由国家组织的(基础)教育扶贫工程主

三、国家的教育扶贫战略 
  国家已认识到西部贫困地区基础教育的发展,是西部贫困地区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必须由国家注入发展资金,这也是国家的责任和义务。到目前为止,国家以及由国家组织的(基础)教育扶贫工程主要有:①政府扶贫—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②基金扶贫—社会捐资,以“希望工程”为代表;③国际组织扶贫—引进外资,以世界银行为代表。 
  ●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是原国家教委和财政部决定从1995年到2000年,利用中央普及义务教育专款和地方各级政府的配套资金,预计总投入200多亿元,重点投向“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确定的592个贫困县等老少边穷地区,改善这些地区小学、初中学校的办学条件。整个工程由政府为主投资,政府组织,并动员全社会力量扶持贫困地区发展基础教育事业,融化政府在完成本地区普及义务教育工作的责任和义务。 
  ●希望工程是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发起并组织实施的一项社会公益事业。它的宗旨是:根据政府关于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方针,以民间的方式,广泛动员海内外财力资源,建立希望工程基金,资助贫困地区的失学儿童继续学业,改善贫困地区的办学条件,促进贫困地区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希望工程自1989年10月30日开始实施,截止1996年底,全国各级希望工程实施机构累计接受海内外捐款额978287526元人民币,累计支出为686977179元人民币。全国希望工程捐款暂存(待拨)291310347元人民币。 
  ●为了重点扶持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尽快赶上全国“普九”步伐,国家教委决定进一步引进外资,将世行贷款作为我国教育投资的一个有力补充,推动我国教育事业更快地发展。1992年国家教委出面,从世行借贷1.3亿美元,启动了“贫困Ⅰ”,世行贷款与国内配套资金之比为4:6,云南、贵州、湖南、陕西、湖北、山西6个省114个县因此而受益。1995年“贫困Ⅱ”启动,世行贷款1亿美元,国内配套资金为1.2个美元。江西、四川、新疆、内蒙古、广西、宁夏6个省区的111个县因此受益。 
  我国当前基础教育范围内的三种教育扶贫主要形式,从扶贫的规模和力度上看,政府是教育扶贫的主体。教育资源应由政府来配置,这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体现。基础教育是政府行为,贫困地区的教育资源必须由政府来配置,也只能由政府来配置。“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的实践证明,政府作为教育扶贫的主体,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笔者认为,国家以扶贫的形式,集中财力在一段里间内扶持贫困地区基础教育的做法,虽然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但这只是权宜之计,不能解决基础教育继续发展过程中出现新的欠发达地区的资金短缺问题。基础教育既然是政府行为,政府就应从教育财政制度、基础教育投资体制和投资方式上,有一个长期的、全面的规划,对基础教育实施非均衡投资战略,并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对贫困地区和发达地区基础教育的经常性投资比例,使基础教育的非均衡投资体制走上法制化轨道。通过非均衡投资体制,保证全国基础教育均衡发展是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 
  四、实施基础教育“非均衡投资战略”的内容、方式及方法 
  在本文的第一部分,我们分析了我国基础教育投资管理体制的两种形式—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和高度分散的管理体制。这两种管理体制经过多年的实践都反映出一些固有的缺陷和不足,也难以保障我国基础教育的正常发展。基础教育究竟如何管理,许多学者进行过探讨。笔者同意有些学者提出的相对集中的投资管理体制。所谓相对集中的投资管理体制,指基础教育的投资应由中央(省)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其中中央(省)政府应在整个基础教育投资中承担较大的比例和义务。我们其所以支持这种相对集中的投资管理体制是因为第一,有国际成功的经验和普遍的做法。如日本1881年中央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资占教育投资的10.2%,1960年上升到48.4%。第二,相对集中的投资管理体制可以避免高度集中的投资管理体制统得过死,难以调动各级政府和社会对教育投资积极性的缺陷,又可以消除高度分散投资管理体制不具有有效保障和地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弊端,从而有利于基础教育投资的动态管理与分配,有利于基础教育持续稳定均衡的发展。 
  相对集中的投资管理体制有利于中央(省)级政府集中财力采取非均衡投资战略,为贫困地区基础教育的发展提供经常性的、稳定的经费保障。这里我们是站在全国的立场,从中央政府对基础教育非均衡投资的角度提些建议,省及省以下各级政府可以仿此办理。 
  我们建议中央政府应将对贫困地区基础教育的投资列入教育财政经常性投资规划和计划,并以专款形式直接下达到县。这笔专款应包括贫困地区基础教育经常性补助专款;贫困地区扫盲教育专款;贫困地区民办基础教育补偿专项等。 
  ●贫困地区基础教育经常性补助专款 
  为推动贫困地区基础教育的可持续发展,中央政府可以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对贫困省区的基础教育实行经常性的专项拨款制度,在基础教育经费中,设立“贫困地区基础教育经常性补助专款”。按照一定的标准,以专款的形式直接拨给贫困地区的贫困县,专门用于这些地区设置学校、改善教学条件、培训师资,从而保证贫困地区儿童入学和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贫困地区经济落后,财政基础薄弱,人民生活水平低,可用于发展教育的资金极少。所以这项专款还要用于免收义务教育儿童的一切学费,并提供一定数量的补助,以降低他们入学的教育成本,减轻贫困地区人民的负担。 
  我们建议,把现在实施的“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经常化、制度化,逐步转化为“贫困地区基础教育经常性补助专款”。 
  ●贫困地区扫盲教育专款 
  与基础教育关系密切,并直接影响基础教育持续发展的是贫困地区的扫盲教育。《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指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是整个教育事业的“重中之重”。据1990年统计,西部15岁以上文盲、半文盲率为26.51%,高于全国15.88%的水平,第四次人口普查,西部人均受教育年限为5.47,低于全国6.26的水平。文盲率居高不下,必然导致贫困和对基础教育认识不到位的双重危机,阻碍基础教育的发展。因此,国家要与“贫困地区基础教育经常性补助专款”相配套,设立“贫困地区扫盲教育专款”。该专款用于贫困地区的成人扫盲教育,包括建立乡村一级的学校及教学点,教师队伍的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教学活动的开资和免除扫盲对象的学费并提供适当补助等。我国政府目前已实行由道义性扶贫向制度性扶贫转变,这就意味着作为扶贫重要内容的扫盲教育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政府有责任设立“贫困地区扫盲教育专款”,并将其法制化。 
  ●贫困地区民办基础教育补偿专项 
  基础教育中的义务教育属于纯公益性事业,按照经济学理论分析,义务教育具有纯公共产品的性质,因而完全应由政府保证财政上的支持。至于富裕地区的人民希望自己的子女享受到一定标准以上的更好条件的教育而愿意出资支持教育,那是“锦上添花”之举,断无不可之理。在贫困地区为了鼓励民办基础教育的发展,弥补国家财力之不足,政府应当设立“贫困地区民办基础教育补偿专款”,为贫困地区的民办基础教育提供制度上和物质上的保障。这项专款要实行教育经费单列,按接受民办基础教育的学生数划拨到学校。这项专款的实施,可以鼓励更多的有识之士在贫困地区创办民办基础教育,接收贫困地区相对富裕家庭的孩子入学,减轻政府的负担,官民结合,推动贫困地区基础教育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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